(3)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类型的选择:
新版《报警规范》中,第7.1条和7.2条规定了A、B、C、D四种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形式,并对系统形式选择以及系统设计做了详细规定。选择住宅报警系统类型时,主要根据报警系统是否需要与其他消防设备进行联动控制和住户的实际需求来确定系统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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