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方兴东认为,互联网领域没有永久的垄断,因为互联网依然在快速发展,创新不断,比其他领域更不稳固,在用反垄断法规制应联网市场竞争时,应采用发展的视角和更稳妥的态度,否则将有损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生态。
互联网的战争都是为了客户资源 不宜用“搭售”定性
邓志松认为,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仍然适用于互联网领域,只是在界定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时应更多地注意到其行业特点,尤其是其向广大用户免费、向第三方软件和广告商收费的双边市场特点。例如,在供给替代方面,腾讯和360就具有较强的替代性,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迅速地开发和对出对方的主打产品,即腾讯可以做杀毒软件,360也可以做即时通讯软件,二者之争无非在于用户规模方面;在需求替代方面,虽然看起来腾讯的QQ和360的杀毒软件都是免费的,替代性不明显,但是从收费的另一边来看,却具有较强的替代性。例如在线广告商的广告预算是有限的,他们既可以投入到腾讯的QQ上面,也可以投入到360的杀毒软件上面,在线广告商在意的是腾讯和360的用户规模,而非具体软件。
与垄断相关的搭售行为的认定,在互联网时代也显得愈发扑朔迷离。深圳大学仲春博士认为,互联网时代搭售行为更具普遍性和隐蔽性,且由于搭售行为对消费者福利影响的不确定,使得反垄断法对其规制产生了两难。仲春认为,应当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判断该搭售行为的合理性,就腾讯和奇虎的搭售之争来说,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捆绑的行为并没有对消费者带来损害,且消费者拥有选择的权利。所以,仲春明确提出该案中腾讯不构成搭售行为。
互联网市场的真正危害来自于行政垄断
方兴东认为,真正危害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的最大垄断力量,来自于行政垄断。在他的研究中,作为四大垄断力量之一的行政垄断,其潜在危害程度为五颗星,国有垄断则为四颗星,全球垄断则为三颗星,市场垄断则仅仅有两颗星。在互联网市场,反垄断的重点并非市场本身,中国的互联网市场竞争充分,不可能存在长期控制市场的垄断者,百度,腾讯等公司的开放平台战略,产业共赢基金对于打造互联网产业链有积极意义,我们应以发展的视角,稳妥的态度采用反垄断政策,否则将有损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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