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说说“乐高”的事。
2009年8月,上海德光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将第7628640号“LEGO”商标(即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详细信息见下图)
这一注册申请,乐高公司认为,其早在1980年就已注册了“乐高”、“LEGO”在内的28类游戏器具和玩具等商品。
上海德光公司此举属于故意抄袭其驰名的“LEGO”、“乐高”商标的行为,已对乐高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向商评委申请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但是没能获得商评委的支持,被异议商标也被予以核准注册。故乐高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乐高公司在案提交的产品销量统计、期刊杂志上关于乐高玩具产品的媒体报道及广告宣传以及乐高公司合作拍摄的动画片等证据均能证明通过乐高公司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其“LEGO”商标在玩具商品上已达到广为知晓的程度,已构成驰名商标。(小编最喜欢乐高的《气功传奇》系列动画)
德光公司申请的商标与乐高公司在先驰名的“LEGO”商标字母构成完全一致,已构成对乐高的复制、模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与乐高公司著名的“玩具”商品,均属于普通日用商品,存在一定的关联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认为两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很大程度上减弱了乐高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乐高公司的利益。
综上,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因此,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并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行政裁定。
在另一起案件中,迪士尼的著名动漫形象唐老鸭被一家国内公司用于商品宣传。迪士尼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同样未获得商评委的支持。迪士尼公司于是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此外,美国花生漫画公司创作的史努比、梦工厂公司创作的功夫熊猫被两家国内公司用在婴儿车、婴儿床和童装生产上。
法院认为,这4个动漫角色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并且开发多种衍生商品,在动漫作品的商业发行之外也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得到了大众的认可,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法院判决商评委撤销关于4个动漫角色的裁定。
现代社会,随着全球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动漫产业与传统制造业不断融合。随之而来的,是有个别人,将他人的知名动漫作品中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于是形成类似于上述“乐高公司”的商标行政纠纷。
此次宣判的4起案件,切实地防止了他人对知名动漫角色名称在商标上的恶意注册,也防避免了“傍名牌”事件的发生。
商标行业的正当竞争秩序,需要我们每个人自觉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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